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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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莹
    发布时间: 2024-03-14 12:04    

合伙人  律师


专业领域:

商事金融  合同  房地产
家事纠纷  劳动争议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联系方式:

Tel010-6701 6077

Mail:wuying@fangjialaw.com


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
Add.: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A座高层2306室

邮编:100020

Web:www.fangjialaw.com

吴 莹  | 合伙人  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2002-2006)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硕士(2007-2010)


工作经历:

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10-2012)
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2015)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5-2017)
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7至今)


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证
国家心理咨询职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


个人简介:

吴莹律师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工作近10年,现为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力于各类民商事问题研究,从业至今代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商事金融、合同、房地产、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处理。

担任多家股份制银行、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讨论,出具法律意见,审核往来合同,代理诉讼仲裁业务;为多家市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授课培训,解决各类争议;为市属事业单位、市属重点院校提供法律支持,处理其内部人事用工管理问题;为多家企业进行业务合同、人力资源法律培训,参与争议解决。

经典案例:
1、 作为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与蒋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蒋某曾向某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蒋某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产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房屋2014年6月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但直到庭审之日仍未办妥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借款到期后蒋某无力偿还,银行遂委托律师代理该案诉讼。
代理过程及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委托后,律师向银行确认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及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对整个案件证据分析后认为,首先,借款合同约定蒋某才是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人,银行对于办理抵押登记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其次,因房屋在办理所有权证后几日内即被司法查封,不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客观条件,因此,房地产公司的保证责任并没有解除,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作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与闫某某、陈某、王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概述:胡某某与闫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再婚,陈某系闫某某与前夫所生,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胡某某与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于闫某名下,后二人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房屋中。此后因办事需要,胡某某至房屋管理部门欲开具证明,才发现房屋早在其与闫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被转移,先是转移至陈某名下,后又转移至王某名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某遂委托律师代理该案诉讼。
代理过程及结果:本案涉及物权、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策略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何作出最优的诉讼方向选择是本案的难点。接受委托后,律师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整理了可以提起诉讼的几种方式,经过利弊权衡、全面考量,决定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认为闫某某擅自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陈某取得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对于房屋的权属状况明知,亦不构成善意取得,故闫某某、陈某、王某三人应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胡某某与闫某某名下。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3、 作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某汽车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概述:黄某经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至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后被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二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仲裁、诉讼。
代理过程及结果: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二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代理黄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退回决定和解除劳动通知,并要求二公司支付黄某工资损失及奖金。经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审理,认定二公司的退回行为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并支持了黄某的部分工资损失及奖金请求。